民國109年3月9日所務會議報告
一、研究人員:任職於本所之研究技術人員。
二、專任人員:任職於本所之行政技術人員、專任約聘(僱)人員及博士後研究 人員。
三、兼任人員:任職於本所之兼任約聘(僱)人員、國際研究生、勞務採購人員。
四、研究生:任職於本所之大學生、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。
五、業務人員:非任職於本所,且為協助本所研究人員或實驗室處理公務之人員。
六、訪問學人及協同主持人:受邀請來所學術訪問之研究學者及非任職於本所之 專題計畫協同研究人員。
七、臨時人員:任職於本所之實習生及其他臨時人員。
八、退休人員:符合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人員,並自本所退休。
九、離職人員:符合本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人員,並自本所離職。
十、所外人員:本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以外之人員。
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之人員者,應填具申請單,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後,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。
前條第十款所定之所外人員,應由本所任職之研究人員或專任人員填具申請單,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後,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。
前項所外人員之帳號名稱,由資訊室指定之。但因研究需求並經副所長同意者,得由申請人指定。
通行碼設置應依以下原則:
一、使用者須變更初始通行碼始能啟用個人帳號。
二、通行碼長度不可少於八個字元。
三、通行碼應具備複雜性,應至少包含一個大寫英文字母、一個小寫英文字母、 一個數字或符號。
四、應至少每一百八十日變更一次。
五、通行碼不可與前三組重覆,且一百八十日內不可重覆。
前項違反行為情節重大者,得逕送本所人事評議委員會處置。 違反使用規範或其他未載明之規定而觸犯法律者,應依相關法律辦理。
本所電子郵件服務、虛擬私人網路服務、雲端儲存空間服務或其他與本所個人帳號有關聯之資訊服務,均視為個人帳號的附隨權限,得於個人帳號申請時依需求申請,或於任職期間內再行申請或異動。
前項所定服務之使用規則將另定之。
一、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之人員,應通知本所人事業務承辦人員辦理更新。
二、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之人員,應通知資訊室辦理更新。
如帳號連續六個月無使用記錄者,資訊室得不經通知逕行縮減使用權限、停止使用、註銷或其他必要之處置。
本規則第二條第十款所定所外人員之帳號使用期限為三個月。若因研究需求並經副所長同意者,得由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限,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。
前項所定所外人員之帳號不得申請展延。若有繼續使用需求者,得重新申請帳號。
申請帳號展延,應線上填具展延申請單,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,由資訊室確認後展延使用期限。
附表:帳號持有人使用期限、展延及權限
信箱
空間
類型
研究⼈員
職稱
研究技術⼈員(含兼任)
使⽤期限
啟⽤,⾄離職後滿三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退休後依「退休⼈員」規定申請;離職後依「離職⼈員」規定申請
類型
專任⼈員
職稱
⾏政技術⼈員、專任約聘(僱)⼈員、博⼠後研究⼈員
使⽤期限
啟⽤,⾄離職後滿三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退休後依「退休⼈員」規定申請;離職後依「離職⼈員」規定申請
類型
兼任⼈員
職稱
兼任約聘(僱)⼈員、TIGP 研究⽣、勞務採購
使⽤期限
依申請,每次最⾧⼀年。
電⼦郵件信箱
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在職期間得申請展延;離職後依「離職⼈員」規定申請
類型
研究⽣
職稱
⼤學⽣、碩⼠研究⽣、博⼠研究⽣
使⽤期限
依申請,每次最⾧六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在職期間得申請展延;離職後依「離職⼈員」規定申請
類型
業務⼈員
職稱
計畫管理⼈員
使⽤期限
依申請,每次最⾧⼀年。
電⼦郵件信箱
不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不得申請
展延
在職期間得申請展延;離職後依「離職⼈員」規定申請
類型
訪問學⼈及協同主持⼈
職稱
訪問學⼈
使⽤期限
依申請,⾄離職後或計畫結案後滿⼀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不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在職期間得申請展延;離職後依「離職⼈員」規定申請
類型
臨時⼈員
職稱
實習⽣
使⽤期限
依申請,⾄離職後滿⼀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不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離職後依所外⼈員規定申請
類型
退休⼈員
職稱
研究⼈員或專任⼈員,離職原因為「退休」
使⽤期限
依本所【退休⼈員禮遇辦法】辦理。
電⼦郵件信箱
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得申請
展延
依本所【退休⼈員禮遇辦法】辦理。
類型
離職⼈員
職稱
離職⼈員
[註1]
使⽤期限
依申請,每次最多六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有條件申請
VPN
有條件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有條件申請
展延
請參閱下⽅「離職⼈員展延規則」
類型
所外⼈員
職稱
⾮本所任職⼈⼠
[註2]
使⽤期限
依申請,每次最多三個⽉。
電⼦郵件信箱
不得申請
VPN
得申請
雲端儲存空間
不得申請
展延
不開放展延,需重新申請。
備註說明
- 註1:限離職前已具有該權限
- 註2:由資訊室提供⼀次性帳號及密碼
圖示說明
- :帳號得申請啟⽤之附隨權限。
- :帳號不得申請啟⽤之附隨權限。
- :若離職前可申請啟⽤附隨權限,離職後帳號可申請啟⽤。
離職⼈員展延規則
- 依當事⼈申請展延,需經資訊室審核及所內研究⼈員同意。每次展延申請,最多延⾧六個⽉。
- 離職⼈員之電⼦郵件須強制啟⽤雙因認證。
- 研究⼈員及專任⼈員
- 離職超過⼀年者,虛擬私⼈網路(VPN)及雲端儲存空間不再接受展延申請。
- 離職超過三年者,電⼦郵件改以「轉信⾄外部信箱」⽅式提供展延申請。
- 離職超過五年者,「轉信⾄外部信箱」不再接受申請展延。
- 研究⼈員及專任⼈員以外之⼈員離職超過⼀年者,所有服務不再接受申請展延。